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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商标注册前为什么要进行商标检索呢?

作者:湖北久昌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0-07-06 08:50:24

我们都知道,注册商标前都有一个检索的环节,那么武汉商标注册前为什么要进行商标检索呢?

1、防止跨类别近似的风险跨类别近似,是指不在同一大类别的商品或服务,在功能、使用方法和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均具有极高的像似性,因此互相构成近似商品或服务。

2、防止商标重复不能注册我们知道商标是很抢手的,在中国出现了太多商标注册被抢注的事情,尤其是一些名人姓名、名词等都成为了被抢注的目标。所以在商标注册前一定要先进行检索,这样可以防止商标重复,节省时间,不至于浪费时间。

3、不给他人做嫁衣我们知道,在中国有很多投机取巧的人,他们在你的品牌打出名气时分享胜利的果实。所以我们要在商标注册前进行检索,看下是否有类似、近似商标,这样可以在品牌打出之前进行规避,注册一个属于自己的商标,才能不让自己的努力为他人做嫁妆。

4、有效探明注册路障如果不检索商标,就不知道是否存在已注册的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商标注册成功的几率会大大降低,时间和金钱成本增高。比如滴滴打车,如果它在确定打车产品名称时,提高对商标注册的重视,事先进行商标检索,知晓嘀嘀已经被注册,早早对准备注册的商标进行修改或调整,或者放弃提交申请、换一个商标名称,也就不会发生融资之后被人找上门、诉讼商标侵权的乌龙事件。

如何进行有效的商标检索?

1、检索商标注册的类别。商标注册的类别检索是以市场需求作为依据。商标申请根据用途被划分为商品类(134类)和服务类(3545类),共45类。比如说企业想开发一个游戏类的商标的,注册过第9类计算机游戏软件的核心类别后,还需要注册第28类游戏机等类别,以及第41类计算机网络基础上在线游戏的类别。

2、检索申请商标是否已经存在在先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商标由文字或图形或图文组合构成。申请注册图文组合商标时,商标局审查员是会将图形、中文和英文分开审查,如果文字审查过关但是图形并没有审查过关,这个商标就会被驳回。反之,图形审查过关但文字没有审查过关,也是一样被驳回。

根据商标审查标准的原则,商标中不同元素需单独进行审查,其中任一元素构成近似,则商标整体都会驳回。所以要对图形、文字等每一个单一元素进行检索。此外,除了检索商标的类别和是否在先近似或相同以外,还要考虑到这个商标是否具有不良影响,是否具有显著性。

商标所有人自愿申请放弃其商标。商标所有人由于各种原因,如企业转产、合并、解放、破产或商标形式陈旧等,自愿申请放弃其注册商标,经商标局核准、予以注销。

注册商标有效期满,宽展期已过,而商标所有人仍未提出续展申请,或者提出续展申请而未获该准的,商标权自动终止。 

商标所有人的企业关闭或公民死亡,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无人要求继承其注册商标的。 

商标所有人自愿申请放弃商标权,需向商标局提交注销申请书及《商标注册证》,由商标局办理商标的注销。 

申请商标注销的有关要求。 

申请注销的商标应附商标注册证,注册证丢失的,须加注说明。 

申请注销时注册人名义变更,原章戳作废无法盖章的,应附工商行政管理局的证明文件。 

商标局收到注销申请后,注销该商标注册档案,并于每季度未的28日刊登该商标的注销公告。

企业购买转让商标需要注意哪些,知识产权时代也是在不断的发展之中,做为知产时代的重要标志,商标也是在不断的深入到人们的生活之中,但是也正是因为商标的重要性被企业熟知,所以直接导致了可注册商标的数量正在不断减少。那么企业购买转让商标需要注意哪些?企业购买转让商标需要注意哪些企业购买转让商标需要注意哪些?

1、商标转让必须通过国家商标局核准才受法律保护,否则视为无效转让。《商标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受让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2、转让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对其在同一种商品上注册的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应当一并转让。这个也是《商标法》第42条的规定,比如你有3个相似商标,要转就要一起转,不能只转让其中一个或者兩个。

3、商标转让人如果正在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须征得被许可人同意方可转让给第三方。简单的说,如果你有一个商标让别人用了,这个时候,你要转让的话,得别人同意。

4、如果企业注销或个人死亡,在注销或死亡之日起一年内未办理商标转让手续,则不能再办理商标转让手续,其商标所有权自然消失。

5、正在申请中的商标,也可以转让,但是如果申请不下来,则转让不成功。

6、商标转让的双方必须要有营业执照,自然人得有个体执照,不然无法申请。

7,商标转让的公证不是必须的,但是从转让安全角度出发,我们建议做个公证,这样可以防止反悔。

8、商标转让无法中止,如果双方提交了申请,是不能中止的,如果要撤销的话,只能做二次转让,把商标转让到原转让人。

在“撤三”案件中,一种常见的情况是,实际使用的商标标识与复审的注册商标(以下简称“复审商标”)相比,并不完全一致,存在繁体到简体、黑白到彩色、普通字体到艺术字体等变换,甚至涉及组合商标的拆分,或文字、图形商标的组合等各种“变形使用”的情形。

实际中“变形使用”的标识能否被认定为复审商标的有效使用,关键在于判断两者之间“显著特征”是否发生改变。然而,“显著特征”是否发生改变的具体裁量标准,尚付阙如,这也就自然成为一个见仁见智的问题。“另外一枚注册商标”的权属可能存在两种情况:第一,复审商标所有人所拥有;第二,撤销申请人或案外人所拥有。

前一种情况下,复审商标和实际使用的商标样式同属于复审商标所有人,商标标识的构成要素虽有不同,但在来源识别的意义上都指向复审商标所有人,复审商标指示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功能并未被减损破坏。后一种情况下则不同,实际使用的商标样式踏入了他人商标的保护范围,在来源识别意义上指向了他人的商品或服务而不是复审商标所有人,此时复审商标指示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功能已经受到减损破坏。

区分以上两种不同情况,并适用不同的裁判规则,不仅在法律逻辑上能够自洽,也能够更有效地抑制恶意注册,净化和维护正当的市场竞争秩序。情形一:实际使用的标识指向权利人另外一枚注册商标“撤三”案件中,在实际使用的标识指向商标权人另外一枚注册商标的情况下,从严掌握使用证据的裁量标准一度占据主流。如下图所示,市高级人民法院在“Croco”、“BUCCELLATI”、“WEWE”、“MONTAGU蒙塔果”几个“撤三”复审案件中,均认为实际使用的商标样式,与复审商标所有人另外一枚注册商标一致或更为接近,认定实际使用的商标是其他注册商标,从而判定复审商标没有实际使用,应予撤销。

但是,市高级人民法院在“JIM”一案中,对上述裁量标准进行了否定性评价,认为“因商标权人拥有其他注册商标而否定商标使用,缺乏依据”;而该院在“雷博”一案中,则更进一步指出“实际使用的标志虽与注册人另一注册商标基本一致,但并不影响复审商标发挥其识别功能”。

2018年在最高院审理的“LAFITE”撤三案件中,最高院首先对商标“识别商品来源”的功能进行了进一步阐述,认为“商标是用于标识商品与服务来源,以担保使用同一商标的商品和服务的质量具有同一性的标记”;针对复审商标“LAFITE”在实际使用中的几种形式“CHATEAU LAFITE ROTHSCHILD”、“Carruades de Lafite”、“DOMAINES BARONS DE ROTHSCHILD (LAFITE)”、,无论这些形式是否属于商标权人的另外一枚注册商标,最高院均认为这些实际使用形式与复审商标“LAFITE”相比,显著特征并未发生改变,特别是对中国境内的相关公众而言,“LAFITE”明显更易呼叫、记忆和识别,“LAFITE”的实际使用情况,并未影响消费者根据上述标识建立复审商标“LAFITE”与拉菲酒庄之间的特定来源指向关系。

高院“雷博”案、最高院“LAFITE”案,都不再纠结于实际使用的标识样式是否为商标权人的另外一枚注册商标,而是从商标质量表彰功能、来源识别功能的视角去判断实际使用的标识和商标权人之间的来源指向关系是否发生改变,在这个基础上再去判断复审商标的显著特征是否发生改变。从商标法的法律逻辑上讲,商标的显著识别特征在于区分不同经营者及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不在于区分同一个经营者拥有的不同注册商标,如果同一个经营者注册有多个包含相同核心要素或者说显著识别要素的“系列”商标,只要显著识别要素不变,商标的产源指向就不会发生改变。

此两案的判决,也为企业申请注册“系列”商标免除了后顾之忧。情形二:实际使用的标识踏入他人商标权利范围“撤三”相对无效宣告来说成本低、效率高,是商标权人清除恶意注册商标的重要手段之一。但是,在该恶意注册商标确实投入了商业使用时,通过“撤三”解决恶意注册的成功率就会大大降低,因为“撤三”毕竟主要判断的是该注册商标是否进行了实际的商业使用,而不是此种商业使用是否侵犯了他人的在先权利。

当然,在使用证据的宽严标准掌握上,则可以考虑他人在先权利的显著性、知名度,复审商标与在先权利的近似度、关联度,甚至主观恶意等因素。如“ONLY旺利及图”撤三案中,法院认定实际使用的标志“ONLY”与复审商标“ONLY旺利及图”差别较大,未认定复审商标有效使用;此案中存在一个可能影响法官心证却未被明确指出的事实,“ONLY”是他人在先的知名服装品牌,但判决书从未对这一事实明确表述。

再如“汇源及图”撤三案中,法院从使用证据的证据链不完整等角度否定了复审商标的有效使用,亦未理会这一事实:本案中水果罐头上实际使用的商标形式“”“”,与复审商标“”差别较大,而与果汁饮料上的驰名商标“”更为接近,此时“变形使用”的商标标识指示来源的功能已经受到减损破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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