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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商标注册流程是什么?

作者:湖北久昌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1-01-13 08:48:27

自然人申请注册商标有哪些主要注意的地方?武汉商标注册小编为大家进行详细介绍。这里所说的自然人即个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农村承包经营户和其他依法获准从事经营活动的自然人。这些主体申请商标注册的范围,必须以核准经营范围为限,或者以其经营的农副产品为限。个人可以申请商标,但个人申请商标需是个体工商户。个人申请商标需提供如下资料:身份证复印件、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清晰的商标标识、申请书、委托书。  

自然人商标注册申请途经:1、自行到商标局商标注册大厅申请注册;2、委托专业商标注册代理公司进行申请注册;一、自然人商标注册注意事项:个体工商户可以以其《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登记的字号作为申请人名义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也可以以执照上登记的负责人名义提出商标注册申请。商标注册是商标使用人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前提和条件,只有经核准注册的商标,才受法律保护。以负责人名义提出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的复印件:负责人的身份证和营业执照。

二、自然人商标注册流程:包括申请阶段(商标查询、准备注册资料、递交至商标局)和正式受理阶段(形式审查、下发商标受理通知书、实质审查、初审公告、注册公告、领取商标注册证书)。商标注册是确定商标专用权的基本准则,不同的注册原则的选择,是各国立法者在这一个问题中对法律的确定性和法律的公正性二者关系进行权衡的结果。  

商标申请阶段之商标查询。将打算注册的商标与已经获得注册或者公告或者商标局已经受理的商标进行比较,判断该商标与这些商标是否有近似或相同;商标申请阶段之准备注册资料。准备商标图样、个人申请准备身份证并递交复印件另加个体营业执照复印件;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并递交复印件;盖有单位公章商标注册申请书;商标申请阶段之递交至商标局。将准备齐全后资料交至商标局。

商标正式受理之形式审查。申请书件的审查(文件是否齐全、填写是否标准、签字/印章是否缺少)、对商标图样规格、清晰程序及必要的说明的审查、分类审查(对填报的商品/服务项目的审查);商标正式受理之下发商标受理通知书。  

商标正式受理之实质审查。商标注册是确定商标专用权的基本准则,不同的注册原则的选择,是各国立法者在这一个问题中对法律的确定性和法律的公正性二者关系进行权衡的结果。对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否具备注册条件的审查。

商标正式受理之初审公告。商标注册是确定商标专用权的基本准则,不同的注册原则的选择,是各国立法者在这一个问题中对法律的确定性和法律的公正性二者关系进行权衡的结果。

对于申请注册的商标,商标局审查后,认为符合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初步审定并予以发公告,也是作为对商标申请人的通知;商标正式受理之注册公告。经过3个月异议期而无异议或虽经异议裁定程序但异议不能成立时,国家工商局商标局对申请注册的商标予以注册时所发布的公告;商标正式受理之领取商标注册证书。《商标注册证》是商标注册人对其商标享有专用权的正式法律凭证。

现在国家对于企业或者食品的要求是越来越严格,都会要求进行商标注册,但是商标的注册现在不是只能到当地机构进行注册,现在到网上也是可以进行注册,那网站也是会进行公告的出示,以下我司对于这方面的知识进行分享。

商标注册官网公告要多久,1.提出申请后一年,商标局发布商标初审公告,并寄送商标申请人。2.商标申请注册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后,发正式《商标注册证》。3.商标注册证书获得时间:全部时间约为十五个月。

商标注册申请程序,1.商标注册查询,查询所要注册商标中包含的中文和英文。根据商标申请人要求,向中国商标总局查询有无相同或近似商标已注册在先。2.设计制作商标图样。3.提出申请商标注册。

商标注册所需手续,1、个人申请商标只需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和个体执照复印件即可。2、公司申请商标需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张(要求执照号清晰)。3、所要注册商标的商标图样六份(长和宽不大于十厘米,不小于五厘米)(1)如商标图样为彩色,需提供彩色图样六份(2)如商标图样为黑白,需提供黑白墨稿六份。(3)填写商标注册代理委托书。商标注册是商标使用人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前提和条件,只有经核准注册的商标,才受法律保护。

商标注册原则是确定商标专用权的基本准则,不同的注册原则的选择是各国立法者在这一个问题中对法律的确定性和法律的公正性二者关系进行权衡的结果。简单地说,商标就是商品的牌子,是商品的生产者和经营者为了使自己生产或经营的商品同其他商品生产者或者经营者生产或经营的商品区别开来而使用的一种标记。

商标是商品的生产者、经营者在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上或者服务的提供者在其提供的服务上采用的,用于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或上述要素的组合,具有显著特征的标志。

在商标行政执法以及司法保护中,判定两件商标是否相同或者近似是经常遇到的情形。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和第(二)项的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构成商标侵权行为。

《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并未对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判定标准作出规定。在行政执法实践中,通常可以参照以下司法解释或意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2号)第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9号)第八条之规定,“相同商标”或者“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是指与被假冒的注册商标相比较完全相同,或者与被假冒的注册商标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足以对公众产生误导的商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1〕3号)第六条之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认定为“相同商标”或者“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1)改变注册商标的字体、字母大小写或者文字横竖排列,与注册商标之间仅有细微差别的;(2)改变注册商标的文字、字母、数字等之间的间距,不影响体现注册商标显著特征的;(3)改变注册商标颜色的;(4)其他与注册商标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足以对公众产生误导的商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2号)第九条第二款,商标近似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他人注册商标相比较,其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2号)第十条提出,认定商标相同或者近似按照以下原则进行:(1)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2)既要进行对商标的整体比对,又要进行对商标主要部分的比对,比对应当在比对对象隔离的状态下分别进行;(3)判断商标是否近似,应当考虑请求保护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0〕12号)第十六条则规定:

认定商标是否近似,既要考虑商标标志构成要素及其整体的近似程度,也要考虑相关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所使用商品的关联程度等因素,以是否容易导致混淆作为判断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经济形势下知识产权审判服务大局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09〕23号)第6条曾提出:认定商品类似和商标近似要考虑请求保护的注册商标的显著程度和市场知名度,对于显著性越强和市场知名度越高的注册商标,给予其范围越宽和强度越大的保护,以激励市场竞争的优胜者,净化市场环境,遏制不正当搭车、模仿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审判职能作用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和促进经济自主协调发展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1〕18号)第19条进一步提出:妥善处理商标近似与商标构成要素近似的关系,准确把握认定商标近似的法律尺度。认定是否构成近似商标,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通常情况下,相关商标的构成要素整体上构成近似的,可以认定为近似商标;相关商标构成要素整体上不近似,但主张权利的商标的知名度远高于被诉侵权商标的,可以比较主要部分以决定其近似与否。要妥善处理、最大限度划清商业标识之间的边界与特殊情况下允许构成要素近似商标之间适当共存的关系。相关商标均具有较高知名度,或者相关商标的共存是特殊条件下形成时,认定商标近似还应根据两者的实际使用状况、使用历史、相关公众的认知状态、使用者的主观状态等因素综合判定,注意尊重已经客观形成的市场格局,防止简单地把商标构成要素近似等同于商标近似,实现经营者之间的包容性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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