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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专用权的地域性是什么?

作者:湖北久昌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1-04-05 08:59:23

下面跟随武汉商标注册公司来了解详情:商标专用权具有严格的地域性,在某单个国家取得的商标权利只能在该国内部获得保护,其他国家不当然承认其权利。目前在世界范围内绝大多数国家对于商标权保护采取的都是注册原则,即必须通过申请商标注册,获得注册之后才可以受到该国法律的保护。也就是说,商标所有人只能在商标的注册国享有商标权,在其他国家不享有商标权。如果需要在其他国家取得商标保护,则必须按照该国法律的规定,在该国申请商标注册。

因此,在我国,如果是用于出口商品的商标,无论是否在本国取得注册,首先应该及早地将商标在商品的销售国或地区申请注册,否则,商标一旦被他人抢注,我国的出口商品便不能长期稳定的占领国际市场。

商标注册后,关于驰名商标的认定因素,几个规定并没有实质性的差异,相比较而言,最高法院和国家工商总局的规定,可操作性更强一些。

一、国际公约的规定作为驰名商标保护方面最重要的两个公约,《巴黎公约》和TRIPs协议都没有关于认定驰名商标考虑因素的规定。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关于驰名商标保护的联合建议》中,则详细地规定了认定驰名商标所需要考虑的因素。虽然这一联合建议,对各国没有国际法上的拘束力,但是这些规定,对于各国在认定驰名商标的立法和司法实践当中有着很重要的参考价值。《关于驰名商标保护的联合建议》规定:“认定一个商标是否驰名,主管机关应该考虑到任何能够证明商标驰名的因素”。特别是要考虑向主管机关提交能够证明商标驰名的下列(但不限于下列)的信息:

(1 )在相关公众中知悉或认可程度;

(2)商标任何使用的期限、程度和地域范围;

(3)商标的任何宣传的期限、程度和地域范围,包括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或服务在交易会或者展览会上所进行的广告、宣传或展示;

(4)商标注册或者申请注册的期限和地域范围,并能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商标使用或注册;

(5)成功行使商标权利的记录,尤其是有商标被主管机关认定为驰名商标的记录;

(6)商标的价值”,以上这些条件都是主管机关认定商标驰名的指导性因素,并不是具有以上条件就必须认定商标驰名。在具体的案件当中,对于驰名商标的认定,主管机关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综合考虑商标所有人提供的所有能够证明商标驰名的证据材料。我们也不能把这些条件孤立起来,相反要把这些条件同案件的实际结合起来,还要综合考虑其他的因素,这样才能全面地判定商标的驰名状态。

二、商标法的规定《商标法》第14条规定:“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二)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四)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五)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三、 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规定:当事人主张商标驰名的,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提供下列证据,证明被诉侵犯商标权或者不正当竞争行为发生时,其商标已属驰名:

(1)使用该商标的商品的市场份额、销售区域、利税等;

(2)该商标的持续使用时间;

(3)该商标的宣传或者促销活动的方式、持续时间、程度、资金投入和地域范围;

(4)该商标曾被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5)该商标享有的市场声誉;

(6)证明该商标已属驰名的其他事实。前款所涉及的商标使用的时间、范围、方式等,包括其核准注册前持续使用的情形。对于商标使用时间长短、行业排名、市场调查报告、市场价值评估报告、是否曾被认定为著名商标等证据,人民法院应当结合认定商标驰名的其他证据,客观、全面地进行审查。

四、 国家工商总局的规定《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3条规定,以下材料可以作为证明商标驰名的证据材料:

(1)证明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知晓程度的有关材料;

(2)证明该商标使用持续时间的有关材料,包括该商标使用、注册的历史和范围的有关材料;

(3)证明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的有关材料,包括广告宣传和促销活动的方式、地域范围、宣传媒体的种类以及广告投放量等有关材料;

(4)证明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记录的有关材料,包括该商标曾在中国或者其他国家和地区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有关材料;

(5)证明该商标驰名的其他证据材料,包括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近三年的产量、销售量、销售收入、利税、销售区域等有关材料。分析上述诸多规定,不难发现,关于驰名商标的认定因素,这几个规定并没有实质性的差异,相比较而言,最高法院和国家工商总局的规定,可操作性更强一些。

商标作为企业外部形象的代表,是企业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目前,商标权的取得有两种途径,一是商标注册,二是商标转让。大多数企业选择商标注册,但与商标转让相比,商标注册风险更大,需要一些注册技巧的帮助。

一、申请前注意商标标识和创意的保密性企业在申请商标注册前,必须注意商标标识的保密措施和相关创意,避免商标被他人注册。商标一经注册,企业要想重新获得商标,就必须面对一场持久的“战役”,这需要大量的资金和时间投入和消耗。因此,企业在申请注册前,应尽量避免通过出版物、网络、销售、商务洽谈等方式公开使用商标,并采取保密措施,避免委托创作和合作创作过程中创意的泄露。换言之,当与第三方的合作导致不可避免地披露相关的标识和想法时,还应事先制定保密协议,并保留相关证据。

二、商标设计与预注册检索企业在开始商标设计和注册前,必须对同类产品或者类似产品的注册商标或者正在审查的商标进行全面检索,避免因重复、相似、相似或者类似发音而无法注册。通过对检索结果的分析,申请人可以对要注册的商标作出初步判断,从而更好地了解和避免盲目申请。

三、确保核心品类,关注相关品类在确保目标商标使用或者拟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的类别不被他人注册后,企业应当首先申请这些类别的注册,以确保商标能够在商品或者服务的核心类别中使用。同时,还要注意相关品类的注册,即类似或相关商品或服务品类的注册,如:核心产品的上下游产品、产品相关服务领域、服务品类的主要产品,通常与产品等捆绑在一起或一起使用的产品。

四、商标应当单独注册,优先使用商标一词。根据《商标法》,任何能够区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和其他组织的商品的标志,包括文字、数字、字母、数字、立体标志、颜色组合、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都可以申请注册为商标。企业申请商标注册时,必须将文字、图形、声音商标分开,从而有效地消除注册风险,提高审批率,并获得保护范围。由于合并商标的任何部分在审查过程中不符合要求,所有商标将被驳回。

商标,已不再是简单的商品名称,相反,是蕴藏巨大商业价值的“金矿”。众说纷纭的商标战背后,给了企业哪些启示?

从法律上讲,“偷”商标,无可厚非。但是,从道德角度看,“偷”商标的行为并不正面,至少,不应鼓励。洪应明的《菜根潭》提到:“害人之心不可有,防人之心不可无”。在竞争激烈的市场环境中,企业必须要构筑一道自己的商标防御战线,防止他人“偷”走你的商标。

第一、“兵马未动,商标先行”。企业在思想上需要树立长远规划的意识,从一开始就注册自己的品牌并能长远使用。实践中很多中小型企业并无任何商标方面的长远规划,只有出了问题才向代理公司或律师寻求帮助,此时所付出的代价则是做预防保护的数十倍甚至数百倍。

第二、委托专业的代理机构。让专业的人士做专业的事,是现代社会职业分工的一个基本原则,有分工,有合作,这样有各种专业技能的人才能做好事情。商标战略规划是一个长期的、持续的工作,企业选择一家专业的代理公司尤其重要,专业的代理公司可以为企业量身打造一套符合企业实际需求的解决方案,为企业的发展保驾护航,省去不必要的商标问题与障碍。

第三、建立制度、专人管理。笔者曾接触过多个外资公司,这些公司都有一个共同的特点:所有的无形资产,包括商标的注册证书均由核心部门掌管,而且国人是极少能看到这些证书,一旦需要用到这些证书,均需要通过严格的流程申请,而审批的权力通常掌握在外商手中。而国内大多数企业在此方面还存在巨大的管理空白,很多公司负责人知道自己有多少房产、车子和存款,却不知道为他带来财富的商标证书放在哪里。所以,建立一套完善的商标保护制度是完善商标战略规划必不可少的工作内容。  商标战背后往往隐藏着巨大的商业价值,如果企业能做好商标战略规划,不但可以防止他人过来“偷”商标,而且可以在市场竞争中掌握主动权,藉此打击竞争对手,抢占市场份额。笔者同时也希望我国的企业能够不断提高商标意识,为我国走上知识产权强国的道路上添砖加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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