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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企业商标续展有禁忌吗?

作者:湖北久昌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2-08-21 08:24:57

商标、版权和专利作为知识产权领域中的重要内容,对企业或个人都有重要的作用。企业的发展需要倚靠商标来打造品牌,版权和专利对权利人行使专属权也有重要的影响。专利申请人获得专利权后,如果未经申请人允许,任何人都不能在该国家、地区范围内生产、销售和进口依赖该专利技术的产品。无论是商标、专利还是版权,一旦遭遇侵权行为,需要判定权利归属人。小编为您详细讲解该如何判断专利权的归属人。如何判断专利权归属?

1、单位专利权人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

2、发明人或设计人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

3、合同约定的主体权利人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4、单位和个人共有专利权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另有协议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共同完成的单位或者个人;申请被批准后,申请的单位或者个人为专利权人。

5、委托他人发明创造一个单位或者个人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委托所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另有协议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的单位或者个人;申请被批准后,申请的单位或者个人为专利权人。

6、优先办理专利申请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

作为专利申请人,申请的专利一旦授权,应该加强对专利权的保护程度,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无论是商标、版权还是专利,都是重要的知识产权,企业和个人都应重视知识产权的办理事宜,发挥知识产权应有的价值。

3月3日,国家知识产权局驳回了“火神山”、“雷神山”、“中南山”等首批63件涉疫恶意湖北商标注册申请。本次驳回的63件商标注册申请,均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依照《商标法》第10条的规定予以驳回。其中“霍山”商标注册申请27件,“雷神山”商标注册申请24件,“中南山”商标注册申请3件,“方仓”商标注册申请3件,涉及41人,共23个商品和服务类别。

截至目前,国家知识产权局共受理“李文亮”恶意商标流行病标志注册申请44件,其中撤销8件,其余已得到控制,将依法予以驳回。截至目前,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已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检验司注册,并已筛选出1500多个与新冠状病毒肺炎爆发有关的商标注册申请。进入实质审查阶段后,依法驳回类似异常商标注册申请。据介绍,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开通商标注册“绿色通道”服务防疫和复工的同时,加强了对易产生不良影响的涉疫商标注册申请的管理,依法对进入审查阶段的管制商标予以驳回。

比如,火神山医院、雷神山医院是武汉市防疫一线医院的名称,是防疫期间舆论的焦点,也是全国人民团结抗疫的重要标志之一。除霍山医院、雷山医院外,其他可能造成重大社会不良影响的申请人,依法予以驳回。为有效保护真正需要申请注册商标的市场主体,营造保护知识产权的良好氛围,杜绝可能出现的以病毒名称申请注册商标的行为,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研究制定了防疫期间商标评审标准,依法打击与防疫有关的行为异常商标注册应用程序行为。

下一步,国家知识产权局将继续严格执行《商标法》和《关于规范商标注册的若干规定》,严厉打击异常的商标注册申请行为,加大对恶意申请商标注册的申请人和代理人的通报力度指导地方按照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注册营业执照流程并不复杂,但有时却没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亲自办理,而这个时候,就会有很多代理公司供我们选择。那么注册营业执照,我们要选择怎样的代理公司呢?

首先我们要知道找代理公司代办的好处,一是省时间:专业代理公司每天都跟工商、税务打交道,办什么业务准备什么材料都烂熟于心,比自己跑两眼摸黑节省不少时间。

二是省心:不用让你看行政部门脸色。同时招代理公司也有一些不好的地方,那就是缺乏市场监管,代理的职业素养参差不齐,万一遇到黑代理比如发名片、小广告的300办执照,贪图便宜找他办理,等后面刻章备案收你好几千,反正执照在他手上你也只能认栽了;更有甚者遇到骗子,直接用假执照、假公章糊弄,甚至会背负法律责任。在找注册营业执照的代办公司时,掌握以下几点也能大大降低被骗几率。

一、找代办时尽量找成立时间长的公司,这些公司既然能做长,就必然不会太差,一般成立五年以上的公司都比较靠谱。

二、找代办时尽量找公司办公面积大,办公环境宽敞明亮正规的,不要找小门小户只有几个办公卡位的公司。

三、找代办时尽可能的选择有财会部门的,可以在注册公司后直接委托代理记账业务,因为注册公司之后本来也要请会计做账,在一家公司解决既省心、又能节省一部分费用。注册营业执照的公司有很多,在选择时就更要抱有十二分谨慎,谨防被骗,希望以上内容可以帮到您。

在商标行政执法以及司法保护中,判定两件商标是否相同或者近似是经常遇到的情形。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和第(二)项的规定,未经湖北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构成商标侵权行为。

《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并未对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判定标准作出规定。在行政执法实践中,通常可以参照以下司法解释或意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2号)第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9号)第八条之规定,“相同商标”或者“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是指与被假冒的注册商标相比较完全相同,或者与被假冒的注册商标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足以对公众产生误导的商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1〕3号)第六条之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认定为“相同商标”或者“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1)改变注册商标的字体、字母大小写或者文字横竖排列,与注册商标之间仅有细微差别的;(2)改变注册商标的文字、字母、数字等之间的间距,不影响体现注册商标显著特征的;(3)改变注册商标颜色的;(4)其他与注册商标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足以对公众产生误导的商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2号)第九条第二款,商标近似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他人注册商标相比较,其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2号)第十条提出,认定商标相同或者近似按照以下原则进行:

(1)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2)既要进行对商标的整体比对,又要进行对商标主要部分的比对,比对应当在比对对象隔离的状态下分别进行;(3)判断商标是否近似,应当考虑请求保护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0〕12号)第十六条则规定:认定商标是否近似,既要考虑商标标志构成要素及其整体的近似程度,也要考虑相关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所使用商品的关联程度等因素,以是否容易导致混淆作为判断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经济形势下知识产权审判服务大局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09〕23号)第6条曾提出:认定商品类似和商标近似要考虑请求保护的注册商标的显著程度和市场知名度,对于显著性越强和市场知名度越高的注册商标,给予其范围越宽和强度越大的保护,以激励市场竞争的优胜者,净化市场环境,遏制不正当搭车、模仿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审判职能作用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和促进经济自主协调发展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1〕18号)第19条进一步提出:妥善处理商标近似与商标构成要素近似的关系,准确把握认定商标近似的法律尺度。认定是否构成近似商标,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通常情况下,相关商标的构成要素整体上构成近似的,可以认定为近似商标;相关商标构成要素整体上不近似,但主张权利的商标的知名度远高于被诉侵权商标的,可以比较主要部分以决定其近似与否。要妥善处理、最大限度划清商业标识之间的边界与特殊情况下允许构成要素近似商标之间适当共存的关系。相关商标均具有较高知名度,或者相关商标的共存是特殊条件下形成时,认定商标近似还应根据两者的实际使用状况、使用历史、相关公众的认知状态、使用者的主观状态等因素综合判定,注意尊重已经客观形成的市场格局,防止简单地把商标构成要素近似等同于商标近似,实现经营者之间的包容性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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