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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岸区商标需准备哪些材料?

作者:湖北久昌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10-17 08:04:45

现在有越来越多的创业者选择在开公司了,那么在开公司有什么好处呢?今天小编就为您简要介绍一下。可以说有90%以上都是外来人口,而这些从全国各地而来的逐梦人将各地的文化和习俗带来,在这里融合、碰撞,这才形成了如今自由、开放、共赢的文化氛围。对于创业者有很优厚的创业扶持政策,只要股东或者法人内有以下四类之一:1、毕业五年内的大学生2、留学归国五年内人才3、户口4、港澳居民满足相应条件即可申请以下创业扶持政策。

1、创业免息贷款。创业人员可申请最高30万元的免息贷款,合伙经营的可按符合贷款对象的合伙人每人不超过30万元、总额不超过300万元的额度实行“捆绑性”三年免息贷款。2、初创企业补贴。创业人员每人一次性补贴1万元,合伙经营的补贴金额可按符合条件的合伙人叠加,合计补贴最高不超过15万元。3、场地租金补贴。创业人员在市租用商业场地经营的,可申请每月最低500元,最高不超过2340元的租金补贴,持续补贴36个月,合计补贴最高不超过6.8万元。4、社会保险补贴。创业人员在占股企业内缴纳社保的,可补贴公司缴纳部分社保费用,每个月补贴630元,持续补贴36个月,合伙经营的补贴金额可按符合条件的合伙人叠加,合计补贴最高不超过23.4万元。5、创业带动就业补贴。

创业人员每招纳一名劳动年龄内员工在本企业缴纳社保,并签订一年劳动合同,可享受3000元每人的带动就业补贴,合计补贴最高不超过5万元。除了创业扶持政策外,注册公司的政策也相对自由。现在在注册公司只需认缴,无需实缴即可注册,而且对于初创企业或中小型企业只要每季度收入不超过九万元就可以在政策上申请免税。

注册公司的流程也不断简化,现在注册公司可以通过网上全流程办理,足不出户即可成功注册公司。注册公司的费用也不高,从核名开始到刻章、领证注册完成,仅需1300元左右。另外的代理记账费用也十分划算,每个月仅需不到两百块,一年下来也就两千元左右。这么好的,一直敞开大门等你来哦!快来注册公司吧。

武汉商标注册这事儿,在中国大陆都是一样的,也就是说,在中国大陆,商标注册不受地域限制,但是有不少朋友,还是想到商标注册,因为的资源比较集中,所以呢,到商标注册,心里好象比较有把握。但是大家发现没有,在商标注册,一般比在外地贵,这是为什么呢?

可能与过去计划经济的思维有关吧,很多商标注册的,都是托熟人的关系,很多是在酒桌上谈成的,另外通过电话来推广商标的也不少,而网络方面,相对反而有点不足。

其实商标注册,这个完全可以市场化,只要找到对的专业的商标注册代理公司都可以完成,用不着托关系找朋友的,当然,有朋友推荐,随便倒是没有关系,如果没有朋友的话,直接到网上搜索一下商标注册,也会找到很多本地的商标注册公司,虽然开始并不是熟人,但是生意做成了,不就是朋友了么,其实,在全国各地做生意,有一点也得注意,陌生人往往比熟人的范围要大,你可能有上千的熟人,但陌生人却有上万,从这点上讲,完全市场化的商标注册。

商标局在哪?工商局是否可以办理武汉商标注册?没有商标局,也没有商标局代办处,商标局是在北京西城区茶马南街1号。虽然没有商标局,但是有很多在商标局备案的知识产权代理公司。

有很多人以为商标注册也是商标局负责的,其实不是的。商标注册或者是全国商标注册都需要在商标局办理的。远的地区可以委托商标代理公司代办。商标代理公司不分区域的,只要是在商标局备案的公司都可以办理商标注册。

中国武汉商标注册的相关原则如下:所谓自愿注册原则,是指商标权人根据自己的需要和愿望,决定是否申请商标注册。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申请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注册人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未注册商标也可以使用,但使用人不享有商标专用权,不得与他人商标相抵触。所谓强制注册原则,是指国家规定生产经营者在某些商品或者服务中使用的商标,必须依法注册,方可使用的强制规定。《商标法》第六条规定:“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批准注册的商品,不得在市场上销售”。

目前,我国只有强制性注册商标:人类药品(西药、注射剂、中成药)和烟草制品(包装烟草)。见:1988年1月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公布使用注册商标货物的通知。所谓注册原则,是指商标所有人必须批准商标注册,才能取得商标专用权的确认。根据中国《商标法》第三条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商标所有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国家统一登记原则这意味着我国的商标注册必须经过国家商标局的审批。《商标法》第二条明确规定:“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局负责全国商标注册管理工作”。

所谓先申请原则,是指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种或者类似的商品上申请注册同一个或者类似的商标时,先申请注册的商标和申请人取得商标专用权,后申请商标注册被拒绝。《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相同或者近似的商品上申请相同或者近似商标注册的,应当对先前申请注册的商标进行初步审定并予以公告;同日提出申请的,对在先使用的商标进行初步审查并公告,驳回他人申请,不予公告。”指使用人在申请(注册)不能首先确认的情况下取得商标注册的原则。

《商标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两个以上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申请同一商标或者类似商标注册的,应当对次使用的商标进行初步审定并公告,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公告。”这里所谓的优先使用原则,往往在与商标权类似的其他知识产权(如专利权、著作权)的冲突中起着重要的决定作用。参见《关于处理商标专用权与外观设计专利权冲突的意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1995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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