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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标申请注册的程序是什么?

作者:湖北久昌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4-02-14 08:45:14

商标圆圈R和TM你了解吗?各位创业中的伙伴们,不知你们注意到没有,市面上有些商标右上角有个TM的标识,而另外一些商标右上角的标识是R。那么商标圆圈R和TM你了解吗?今天湖北商标注册公司就带领大家来了解下商标圆圈R和TM。

首先,这个TM和R之间有什么区别和联系呢?

先来聊聊TM,它是TradeMark的缩写,包含了已经通过商标局审核的注册商标R和未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未注册商标。由于大陆的现行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对于TM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即在大陆使用TM仅仅表示这是一个商标(可能是注册商标,也可能是未注册商标)。

说直白点,就是TM谁都能用,它不能对商标起到保护作用。再来看R,圆圈R是“注册商标”的标记,代表了这个商标已经通过国家商标局的审核,它受法律保护。注册商标R属于注册人或者注册企业所有,任何个人或企业未经注册商标所有权人许可或授权,均不可自行使用,否则就是商标侵权,将承担法律责任。

总结:TM是商标符号的意思,右上角标注了TM的文字、图形或符号是商标,但不一定已经通过注册(未经注册商标只有达到一定知名度才受法律保护,这里就不赘述了,有兴趣的人可以看看商标法第58条)。而商标圆圈R具有排他性、独占性、唯一性的特点,是已经通过商标局审核,受法律保护的“注册商标”。

商标圆圈R和TM你了解吗?看完上述内容之后,小伙伴们觉得自己的知识储备瞬间增加了有木有,感觉打怪更有自信了呢。商标注册建议商标注册要尽早,早日拿到R标也就能受到法律的保护了。

一般而言,没有注册的商标不能受到我国《商标法》的保护,一旦有人以其相同或近似的设计在相同或近似的设计在相同或者近似的商品或服务项目上申请注册了商标,则未注册的商标不得对抗注册商标。只有在被他人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且自己未注册的商标已经使用且有一定影响时,商标使用人才可以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和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抗抢注者。

法律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申请湖北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第四十五条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该没有注册的商标属于国际驰名商标,那么即便未在我国申请注册,也同样受到法律保护。法律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持有人认为其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我司为创业人剖析过许多有关湖北商标注册层面的专业知识,近期这一段时间有许多的创业人来资询人们注册的工作员,问一家公司企业在能够另外申请注册好多个商标logo。接下去,商标注册的免费在线工作员就简易的为大伙儿剖析一下,期待可以帮上诸位创业人。

1、一家企业在能另外申请注册是多少个商标logo,沒有实际的要求。现阶段个体户和公司全是能够商标注册的,要是符合要求规范,依照相对的步骤申请注册出来,那麼能够一直申请办理的,沒有总数限定,要是是企业必须,愿意注册申请,那麼就一切正常的。

2、许多公司是出示很多种多样服务项目也就是说很多种多样货品,因此,就惦记着每一项针对这每一项服务项目或是每一项货品,那样的话针对企业的运营发展趋势更有益,或许注册的工作员還是提议诸位创业人们能够那样挑选。

申请注册好几个商标logo,并不一定的企业全是合适那样的,有许多的企业创立以后将会一个商标logo就针对企业而言是较为好的,反倒如果商标logo多了反倒不太好,因此依据自身企业的实际上生产经营情况来挑选是不是要多申请商标注册好多个,而这也并不是针对各家企业而言全是愈多愈好。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51条第一款和第二款

(1)发明专利申请人在提出实质审查请求时以及在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发出的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实质审查阶段通知书之日起的3个月内,可以对发明专利申请主动提出修改。

(2)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人自申请日起2个月内,可以对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主动提出修改。

那么针对实施细则51条第一款和第二款,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问题1:在提交新申请后,主动修改的时机?

问题2:是否允许增加权利要求或者修改权利要求?

问题3:如果允许增加权利要求或者修改权利要求的话,那么对修改的权利要求又有哪些限制呢?

针对问题1:在提交新申请后,主动修改的时机?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51条的规定可知:

①针对发明专利申请,主动修改的时机有两个:

发明专利申请人在提出实质审查请求时;

在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发出的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实质审查阶段通知书之日起的3个月内。

其中,a种情况比较特殊,因为我们提交新申请的时候,为加快审查进度,一般会在请求书中要求实质审查请求,这样会导致在后续审查过程中不会单独提出实质审查请求。

这里,我们讨论的a中情况指的是,在提交新申请的时候,未提出实质审查的情况(有一些企业在提交新申请的时候可能不会要求实质审查,而在后期的市场调研过程中,再确定是否需要提出实审以及何时提出实审),则申请人可在自申请日起三年内,随时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实质审查请求,提实质审查请求的同时提交主动修改文件即可。

②针对实用新型或者外观:

专利申请人自申请日起2个月内,可以对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主动提出修改。针对问题2:是否允许增加权利要求或者修改权利要求?

根据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八章5.2.1.1中记载的“不论申请人对申请文件的修改属于主动修改还是针对通知书指出的缺陷进行的修改,都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也就是必须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而审查指南和专利法中没有明确指出不能增加权利要求或者修改权利要求的规定。因此,毫无疑义,增加权利要求或者修改权利要求在主动修改中是完全允许的。

针对问题3:如果允许增加权利要求或者修改权利要求的话,那么对修改的权利要求又有哪些限制呢?

因为在专利法和审查指南中没有对主动修改进行明确的说明,以下仅是个人的一些观点,如果有不对的地方,欢迎大家指正。

根据专利法33条的规定: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

A、专利法33条只是限制修改超范围,但是并没有限制权利要求的重新划分。

这样就有一个好处是,发明人可以提前占上申请日和申请号,在后期主动修改的时候只要不超范围就可重新划分保护权利要求,确定新的保护范围。

此处注意两点:第一,与优先权区分;第二,即使重新划分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也必须在原说明书中有记载。

B、可以增加权利要求的数量,例如,在中国专利中规定,权利要求超10条的,每超一条增加150元的官费,这时候我们可以将几条权利要求的内容以并列的形式写到一条权利要求中,在后期的主动修改时,可以将其拆开。在主动修改期间增加权利要求一般不收费用。

因此,在主动修改期限内,对申请做主动修改,可以增加权利要求或改变保护范围,只要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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