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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商标注册

长沙商标注册

湖北商标注册存在一定的风险,因为我对商标注册的过程不熟悉,所以我在查询注册的各种程序上受到限制。如果我没有专业人士的指导和建议,在中国商标局查询商标是否注册,然后提交商标注册申请,是有一定风险的。由于商标注册申请后存在一定的失败率,提交的注册信息有可能被驳回,那么如何提高湖北商标注册的成功率呢?

一、人们对知识产权有了更全面的认识。目前,申请注册商标的公司越来越多,导致搜索结果数以百计。因此,我们建议您选择正规专业的商标注册代理公司。

二、另外,前期要做好准备,提前设计2-3个品牌,以便在品牌不过关的时候,及时把多余的品牌拿出来。

三、对商标名称不予核准或者不予鼓励的,可以在专业知识产权代理机构的指导下合理修改。

四、虽然商标查询结果显示可以申请,但提交后被驳回。很多企业不知道原因,而商标查询结果是否准确?其实,这并不意味着商标查询不准确,因为在商标查询中存在一个查询盲区,即商标申请已被受理,但一段时间内找不到。所以避免这种情况的***办法就是尽量保留原来的设计,所以被拒绝的几率相对较小。

五、商标查询是一个需要一定专业知识和技术含量的问题。没有一定的经验积累,就无法保证查询的准确性。

因此,一般正规组织的商标查询工作由专人负责。商标代理人或代理机构具有丰富的商标查询经验,可以采用综合查询、分割查询、跨行业查询等多种方式。以确保查询结果的准确性。在申请注册前,我们可以再设计几个商标,委托商标代理机构查询。结果出来后,我们至少可以保证有一定的选择,或者当结果显示商标注册通过率不高时,在可接受的范围内,我们可以根据其中一家代理公司对原商标进行修改,重新查询并提交申请,以减少商标注册失败的可能性。

商标注册,商标注册,商标注册代理,律点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显著性是商标法上最为重要的概念,同时又是意义十分含混的术语。各种文献在涉及显著性问题时常常不加区分地混用不同的词语,而同一词语在不同语境下往往又可作不同的理解。商标法 第十一条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二)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三)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 

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显著性是商标的内在要义。我国现行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对于因缺乏显著性而“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情形作出了明确规定。在商标授权程序中,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适用该条款的标准一直较为严格,司法审查过程中,法院在大部分情形下似乎也默许了这种做法。

根据商标与其所标识的商品的关系,一件潜在的商标可以分为通用的、描述的、暗示的或任意的、臆造的。通用名称,是指某特定的商品所属种类或类别的名称,不能申请注册为商标得到保护;描述性标志,即描述商品的特点或特性,其一般不能申请注册为商标获得保护,但在证明具有“第二含义”后可以申请注册为商标;暗示性标志,即暗示而不是描述商品的某种特性,它需要消费者通过想象判断商品的性质,不必证明“第二含义”即可申请注册为商标得到保护;任意或臆造标志与使用它的商品无关,无需证明“第二含义”即可申请注册为商标得到保护。

就标志的显著性来看,通用标志永远不可能用来区别来源,描述性标志要求具有“第二含义”才能成为显著标志,暗示性标志和任意性或臆造性标志被认为具有内在显著性。将上述理论划分对应于现行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内容,“通用标志”对应于“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描述性标志”对应于“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暗示性标志”和“任意或臆造标志”则不属于现行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情形”。

然而,问题在于“是否具有显著性”并不是客观事实的判断问题,而是具有很强主观判断因素的法律问题。但是,实践中可能存在的问题是,对于那些并非属于现行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与第(二)项情形的“暗示性标志”和“任意或臆造标志”也禁止其注册为商标。例如,对于“化妆品”“指甲油”等商品,申请注册“小女孩Littlegirl”商标,是否属于现行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对此,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其“直接表示了商品的用途、消费对象等特点,不得作为商标注册”,法院也支持了这种观点。

正如前文指出的,显著性的裁判是法律问题,且具有主观性,故不存在“绝对真理”。不过,值得思考的是,为什么会存在这种相对比较严格的裁判标准?笔者认为,这与“商标授权”的思维有关系。一方面,既然是“授权”,当然也就可“授”可不“授”;另一方面,考虑到仅仅是在“授权过程中”,不“授”的话,申请人也没有太大的损失。那么,这种“商标授权”思维与“知识产权是私权”的论断是否契合,仍有待进一步探讨。

(1)具有区别商品或效力出处的作用。商标的运用可以区别不一样商品或效力最重要、最实质的功用和来源,引导花费者认牌购物或花费。在现代社会,同一商品的生产厂家成百上千,同一功能的效力举目皆是,花费者挑选哪家的商品或效力呢?商标可以协助花费者抵达辨认之目的。由于商标是商品或效力的"脸",代表着生产者或经营者的许诺,因此,商标能起到引导花费者获得满足商品或效力的作用。  

(2)可以推动生产者或经营者前进商品或效力的质量。商品或效力的质量是商标许诺的基础。在引导花费者认牌花费的一同,又鞭挞、推动生产者或经营者为维护自个的商标许诺而尽力前进商品或效力的质量。注册商标与所指定的商品或效力是互为作用的,商标许诺可反映质量,质量安稳又可前进商标许诺。花费者通过长时间重复花费某一品牌的商品或效力,其心目中可以发作一种花费信任感。假设没有商标,花费者在花费时心中无数,甚至一旦受骗上当无处可查。而运用了注册商标的商品或效力,则增加了顾客对花费项目的安全感,即使其花费遭到损害,也可以很快查到出处,提出索赔,挽回损失。商标虽不是商品或效力质量的标志,但它可以使花费者通过对同一商标商品或效力的花费实习,吸引花费者继续认牌花费。因此,注册商标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保证质量安稳,推动质量前进的作用。  

(3)有利于市场竞争和广告宣传。我们常说:"商标是商战的利器,是开拓市场的前锋"。一个国家或区域的经济发展情况,可以通过注册商标数量和驰名商标数量窥见一斑。由于商标代表着许诺和质量,许诺和质量关系到市场占有率;而市场竞争力越大,其经济效益就越高。因此说,商标是商战的利器。一种商品要翻开销路,为宽广花费者所晓得,除保证质量的牢靠性外,还必须通过商标这一焦点进行广告宣传,影响花费者的采购希望,使花费者以最方便的途径晓得商品。从这一角度上讲,商标又是开拓市场的前锋。

(4)商标是无形的工业,是许诺的载体。以牢靠的商品质量为基础,会使其商标声名远播,不断增值,使公司的经济效益越来越好。甚至其产地的行政区划称谓不为我们所知晓,而其商标称谓则广为我们所熟知。从这个意义上讲,注册商标是无价之宝,是无形的财富。 

一、认定的主体不同

“中国名牌”的评价机构是中国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由国家质检总局监督和管理,“中国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是非常设机构,由中国工业经济联合会负责其日常工作。 

“中国驰名商标”的认定机构是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另据高法的司法解释,人民法院可以对商标是否驰名作出认定。 

二、认定的标准不同

根据《中国名牌产品管理办法》的规定,“中国名牌”应具备的条件是: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规定;实物质量在同类产品中处于国内领先地位,并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市场占有率、出口创汇率、品牌知名度居国内同类产品前列;年销售额、实现利税、工业成本费用利润率、总资产贡献率居本行业前列;企业具有先进可靠的生产技术条件和技术装备,技术创新、产品开发能力居行业前列;产品按照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标准组织生产;企业具有完善的计量检测体系和计量保证能力;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并有效运行,未出现重大质量责任事故;企业具有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顾客满意程度高。 

根据《商标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认定“驰名商标”考虑以下五方面的因素: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序和地理范围;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三、认定和保护政策不同

“中国名牌”是主动评价,成批保护。 

“中国驰名商标”的认定是针对个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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